合同约定职工“未经公司批准不得离职”属于无效

时尚 2025-07-07 23:08:38 51558

转自:劳动午报

读者姜菲菲向本报咨询说,合同为解决与丈夫两地分居问题,约定她在一个月前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呈,职工明确表明将在一个月后离职。未经无效可是公司,她在期满后找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时却遭到拒绝,批准公司的离职理由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未经公司批准不得离职”,故不批准其辞职。属于

她想知道:公司的合同理由成立吗?

法律分析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约定本案所涉“未经公司批准不得离职”的职工约定违法。

这里涉及到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未经无效指的公司是并非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因另一方依法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批准而是离职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顺利履行而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不管劳动者基于什么原因、有无正当理由、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只要劳动者履行了“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在三十日期满后便告解除。这也是典型的、法定的劳动者享有的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权。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未经公司批准不得离职”,无疑排斥和剥夺了姜菲菲相应的权利。

另一方面,本案所涉“未经公司批准不得离职”的约定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正因为本案所涉对应约定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约定从一开始时起便对姜菲菲没有法律约束力。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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